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需经备案程序

5月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近期,某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境外转板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称,根据《试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境外发行上市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备案。

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告诉界面新闻,“这是规则理解问题,证监会进一步明确,先在境外场外挂牌,再谋求上市的中概股,也要走证监会的备案程序。”

“这一案例强调了合规的重要性,即使是备案制。”南开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界面新闻表示,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发行上市或转板上市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备案等程序,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资本市场活动。这一案例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违规可以导致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甚至撤销上市资格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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